根据县委宣传部xxxxx要求,现将我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制定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及全市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狠抓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小编今天找了一篇文章,自治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集合3篇,分享给大家学习参考,希望有一个积极的学习状态。关注文学范,查看更多精彩。
自治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业公司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公司两级党委(含直属党总支、党工委,以下简称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按照中央关于《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委关于《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及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委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和集团公司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坚决维护”。(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纪委/监察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公司党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宣传部部长、党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公司纪委、矿区工会、综合办公室等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党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公司党委宣传部部长兼任。各基层党委要参照公司党委做法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组织部、公司纪委/监察部、基层党委)
(三)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党建工作整体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深化改革、和谐稳定和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牵头部门:公司党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纪委/监察部、公司党委宣传部、基层党委)
(四)定期分析研判并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舆情、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定期通报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矿区工会、基层党委)
(五)建立完善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基层党委要按照公司党委下发的《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要求,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意识形态领域重要问题、重大情况和提出建设性意见要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每半年要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上半年意识形态工作于每年7月10日前报送,下半年意识形态工作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党委宣传部门每半年要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专题督查,督查结果要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综合办公室、基层党委)
(六)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课等教育课程,每年要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的思想理论培训。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引领干部职工明别是非、统一思想,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鹤岗矿工报》每月至少刊发一期理论专版,电视台要制作播出理论宣传节目,网站要开设理论专栏专题。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网络行为、党章党纪党规教育,严格党员干部纪律约束,绝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省委精神和集团党委、公司党委要求的言论,绝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纪委/监察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七)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公司报纸、电视、网站、“两微一端”,职工自建媒体网络,各类出版物、文艺作品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外文化技术交流活动的管理。(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八)按照《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坚持党管媒体不动摇,切实管好阵地、管好导向、管好队伍。扎实推进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深化拓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引导广大新闻工作者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履行好党的新闻媒体职责使命。(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九)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完善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舆情分析管控和网络热点引导。做好占网、用网等各项工作,推动优秀精神文化产品上网。调动各方力量,建设一支优秀网络队伍,在网上积极发声,让正面声音响亮起来。对错误思潮舆论,有理有据地加以辨析和澄清。(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十)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对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否定国有企业改革、诋毁集团和公司改革发展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坚持错误思想的重点人物,要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一意孤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依法严肃处理;对在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和省委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步传播政治谣言等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组织部、公司纪委/监察部、基层党委)
(十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做好各领域科技带头人、领军人物的工作。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企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它们团结凝聚在公司党委和公司周围。(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十二)加强宣传战线干部队伍建设。把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优秀同志选拔到宣传岗位上来,切实解决好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牵头部门:公司党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基层党委)
(十三)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经费保障。将宣传思想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并加大支持力度。(牵头部门:公司财务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基层党委)
第三条 党委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带头部署、重要问题主动过问、重大事件亲自
处置。
(二)每年年初,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际,对党委部署的意识形态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责任分解情况由本级党委宣传部门向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报告。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引导和管理,营造氛围、提供保障,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协调推动,带领党委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地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第四条 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部署。
(二)协助党委书记建立完善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制度机制,制定意识形态工作要点和推进措施,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三)检查党委决策部署执行情况,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深入基层开展意识形态工作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第五条 党委其他成员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一)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战线、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
(三)把意识形态工作融入到分管工作中,指导分管战线、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有针对性地引导。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门作为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党委要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基层党委参照执行),对下级党委及班子成员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重点检查考核的内容是:
(一)党委领导班子承担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
(二)按照意识形态工作任务分工,党委领导班子履行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情况。
(三)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党委分管领导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领导责任情况。
(四)选优配强本单位宣传部门人员情况。
(五)对本单位宣传部门工作机构编制、财务经费保障情况。(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纪委/监察部、公司党委组织部)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党建责任制考核、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及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等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纳入干部日常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落实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对在意识形态工作方面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人和事,必须查清事实,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条 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内部报纸、电台、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宣传教育培训材料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站、电子显示屏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牵头部门:公司纪委/监察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牵头部门:公司纪委/监察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第十二条 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干部职工反应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牵头部门:公司纪委/监察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第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宣传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由纪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落实责任追究手续。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况,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牵头部门:公司纪委/监察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第十四条 党委要加强对本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考核中弄虚作假、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牵头部门:公司纪委/监察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和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市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属地管理,权责一致;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纠建并举,惩教结合。
第二章 责任制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提高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三)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强化责任意识,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强化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全市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社科研究机构和思想文化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市管高校、职业学校、中小学和民办学校,各级党校,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各类演艺场所、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市内活动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市内渗透。
(五)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委(党组)书记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互联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的制度体制,形成上下联动、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分类处置的工作格局。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行动。
(六)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V、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各级党委要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注重同社科理论界、新闻出版界、文学艺术界、教育科技界、民族宗教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各领域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和新媒体中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的文艺组织、文艺群体中知识分子的联系,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八)选优配强各级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下级党委宣传部长的调整应当征求上级党委宣传部门的意见,上级党委宣传部门与同级组织部门共同酝酿、讨论、考察。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及时作出调整,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
(九)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扎实推进师德建设。严格高校课堂教学纪律,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明确高校接受境外基金资助范围,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高校师生到境外进行交流访问的管理。
(十)高度重视基层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建设。市直各单位要明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解决基层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各方面的实际问题,选齐配强村级宣传文化协管员,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业务素质过硬、勇于扎根基层、专兼结合的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地、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是各级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好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内容,建立可落实、可比较、可认定的责任清单。
第八条 各级纪检机关要把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严重错误倾向、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级政法部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平安濮阳建设的重要内容,密切关注社会思想动态和各种不良苗头动向,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的各类案(事)件。
第十一条 各级统战部门要团结引导统一战线各界代表,加强“同心”引领,凝聚思想共识,落实好统一战线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市县党委巡察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工作内容,加强对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党委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遇有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及时向市委或者上级党委专题汇报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各级党委常委会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学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四条 建立分析研判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问题每季度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对重大舆情、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作出工作安排。每年至少一次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各级党委常委会(党组会)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两次。
第十五条 建立领导阅评制度。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带头阅评本地党报党刊党网、电台电视台内容,带头撰写理论文章、时政评论,带头接受电台电视台及新媒体专访。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错误思潮和言论,通过党报党刊及其所属网站或者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
第十六条 建立联系沟通制度。各级党委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联系沟通知识分子的长效机制,推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把与知识分子“结对子”、交朋友成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明确具体的联系人、联系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同所分管领域知识分子的交流活动,同时做好档案记录,不断拓宽联系渠道,增强联系实效,广泛凝聚知识分子的智慧和力量。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党委宣传部门依据同级党委的决定,会同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与述学述职述廉相结合,对检查考核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具体安排,并将检查考核结果向党委汇报,向被检查考核对象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 建立协调联动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强化“一盘棋”思想,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协调联动制度,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协调联动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工作,互通情报,交流经验,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形成联系顺畅、反应灵敏、配合有力的工作秩序,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整体化应对。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督查制度。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委宣传部门每年对本地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
第五章 追责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中央、省委、市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高等学校、党校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自治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3
一、责任范围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切实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地生根,形成常态长效工作机制。
二、公司党委主要承担的责任
要牢固树立抓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到是渎职的理念,做到知责明责、守责履责、担责尽责,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制度执行,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把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加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宣传教育,组织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和践行。
(三)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党委会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四)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组织协调、各县分公司、市公司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五)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党委批准,报地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得邀请政治倾向有明显偏差的报告人。加强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六)积极同社科理论界、经济界、科学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的工作,通过开展经常性走访、建立联系制度、参加学术活动、邀请座谈等形式,不断拓展同知识分子沟通联系的渠道。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七)选优配强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公司领导班子,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要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要及时作出调整。高度重视城乡基层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三、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主要承担的责任
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作为公司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好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一)根据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拟定工作计划,并督促抓好落实。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
(三)组织协调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针对影响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敏感事件和群体事件,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权威信息发布和舆情信息报送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牵头建立意识形态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
(五)指导和督促检查意识形态工作。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
四、建立检查考核监督制度
公司党委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党员干部目标管理,与公司业务运营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一)公司党委要定期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对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重要动向和问题,应主动在党员干部中进行内容通报。
(二)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意识形态工作要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报告和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责任制情况的重要内容。
(四)意识形态工作要纳入领导班子、党员干部目标管理和干部任前考察、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责任追究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六)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十)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十一)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十二)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组织部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党员干部问责情况,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